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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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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权利
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例和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有获得批准或许可的权利;
2、 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或其行政执法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5、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给予10000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 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人、经办人,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利申请回避;
7、 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8、 当事人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犯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义务
1、 当事人在发生或发现海事、污染或其他违法情况时,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者检查时,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2、 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有按规定如实提供合法的相关材料的义务;
3、 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有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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