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水域污染的证书和文书。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从事清舱(洗舱)、船舶残油接收、船舶拆解等相关作业应经海事局批准或核准。
(一)防污证书或文书的办理
1、《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
(1)适用范围:在宁波海事局进行船舶登记的、从事国内航行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400总吨
及以上的非油船(包括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
(2)审批受理
由申办人员向宁波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
b、委托书和申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c、《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一式三份;
d、船舶国籍证书;
e、《防止油污证书》;
f、《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人员职责分工;
g、 船舶图表资料:总布置图、纵横剖面图、基本结构图、外板展开图、舱容图、机舱舱底
水、压载、消防、燃油管系图、稳性计算书;油轮则要提供货油管系图。
2、《程序与布置手册》审批
(1)适用范围:在宁波海事局进行船舶登记的、从事国内航行的150总吨及以上的散装化学品船舶。
(2)审批受理
由申办人员向宁波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
b、委托书和申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c、《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二份;
d、船舶国籍证书;
e、《防止油污证书》;
f、船舶图表资料:总布置图、货物管系图。
g、船舶检验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3、《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审批
(1)适用范围:在宁波海事局进行船舶登记的、从事国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
及以上的需航行长江水域的船舶。
(2)审批受理:
由申办人员向宁波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
b、委托书和申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c、《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一式二份;
d、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
e、总布置图。
4、《油类记录簿》的核发
(1)适用范围:国内航行的15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油轮、4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非油轮;
(2)受理部门
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
(3)核发
申办人员应按照规定递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
b、初次申领《油类记录簿》的须提供防止油污证书;
c、申请《油类记录簿》换新的,必须提交老的《油类记录簿》。
5、《垃圾记录簿》的核发
(1)适用于国内航行的4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中国籍客船。
(2)审核受理:由申办人员向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
b、初次申领《垃圾记录簿》的须提供防止油污证书;
c、申请《垃圾记录簿》换新的,必须提交老的《垃圾记录簿》。
6、《货物记录簿》的核发
(1) 适用范围:国内航行的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中国籍船舶。
(2)审核受理:
由申办人员向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申请,并递交下列材料:
a、申请书;
b、初次申领《货物记录簿》的须提供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c、申请《货物记录簿》换新的,必须提交老的《货物记录簿》。
(二)舶防污染作业审批
1、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接收清除作业审批
(1) 适用范围:进行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的船舶。
(2) 审批受理:
废钢船和液货船的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和清除作业,由申请人向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申请;
其他船舶的残余油类物质接收和清除作业向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申请。并符合下列要求:
a. 船舶应于作业前一天向海事局或海事处提出申请;
b. 从事残油清除作业的单位应经海事局批准,具有船舶残油清除作业资质;
c. 申请船舶应向海事局或海事处递交《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作业申请表》;
d. 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2、船舶拆解防污染审批
(1)适用范围:在海事局辖区拆解的船舶。
(2)审批受理
由申请单位向海事局政务受理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a、书面申请书;
b、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
c、《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d、 预计抵达的拆船场(点)和冲滩方案;
e、 拆船有关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f、 拆船单位的防污染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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