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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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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在港口过境、停留,必须向海事局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一) 危险货物的安全适运申报
 1、适用范围:通过船舶出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
 2、申报受理
  (1)由申报员向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申报。
  (2)申报时,应提交《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并满足下列要求:
    A、申报员须持申报员证书;
    B、必须在船舶装货三天前提出;
    C、托运人需按下列要求提交相应单证:
a、 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
b、 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c、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海事机构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d、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e、 装运放射性物品,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f、 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察觉到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g、 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未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h、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
 1、适用范围:所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2、申报受理
  (1)由船舶或其代理人(申报员)向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申报。
  (2)申报时,应提交《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并满足下列要求:
    A.申报员须持申报员证书;
    B.必须在船舶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提出;或在船舶开始装货前三 天提出申报。

(三)危险货物申报员、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证书核发
  从事危险货物申报人员、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现场检查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并经海事局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1、证书申办程序
  ① 申请培训人员所属单位应是危险货物的生产厂、货物代理单位、船舶代理单位、有外贸进出口 权的单位等相关企业单位;
  ② 申请培训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货物运输和船舶代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③ 申请参加培训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海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申报员培训申请表》,经海事局审核后通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