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装运包装危险货物,应提交有效的证明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质量符合《国际危规》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 |
b、 |
使用液体罐柜(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说明罐柜(容器)技术与装载情况有关资料或文件,罐柜(容器)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 |
c、 |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经海事机构考核的装箱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
d、 |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
e、 |
装运放射性物品,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
f、 |
装运需要稳定或抑制的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或液化气货物,以及装运需要添加人能察觉到添加剂的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添加剂证明》; |
g、 |
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按“未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以及托运人认为需要进一步提交说明的其他危险货物,应提交这类危险货物的说明书; |
h、 |
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