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维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宁波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宁波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依本规则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下列船舶、设施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VTS中心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设施;
(二)
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四)拖带船队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设施;
(五)300总吨及以上的其它中国籍船舶。
300总吨及以下的其它中国籍船舶、设施,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
),可自愿参加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
第五条
船舶、设施在通过VTS管理区域内下列报告线时,应通过VHF按规定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国籍、吃水、动态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它情况。
(一) L1报告线:桃花岛灯桩与虾峙岛东挑咀连线,VHF8;
(二) L2报告线:上溜网重岛灯桩与桃花岛西南端连线,VHF8;
(二)L3报告线:金塘岛东南端宫山与涂泥嘴灯桩连线,VHF6;
(三)L4报告线:蟹浦山与太平山灯桩连线,VHF6;
(四)L5报告线:甬江口北导流堤灯桩与长跳嘴灯桩连线,VHF6;
(五)L6报告线:穿山西口--大榭1号灯浮与协和1号灯桩连线,VHF6;
(六)L7报告线:穿山北口--大榭岛灯桩与穿鼻岛灯浮连线,VHF8;
(七)L8报告线:穿山东口—经线122°01.4′E凉帽山以南段,VHF8。
第六条 船舶、设施在VTS管理区域内L3、L4、L5、L7、L8报告线之间的水域,应用VHF6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并保持VHF6频道守听;船舶、设施在其它VTS管理区域内应用VHF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并保持VHF8频道守听。
禁止船舶、设施使用VHF6、VHF8频道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
第七条 船舶、设施正横筱洋猫灯桩时,应通过VHF8频道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第八条 船舶、设施在锚地、指定的锚泊点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抛锚或靠泊的位置。
第九条 从锚地、锚泊点起锚或从码头离泊的船舶、设施应在起锚或离泊前15分钟,通过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动态,
VTS中心根据实时通航环境情况,合理组织交通。
因故未能按时开航的,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第十一条 在VTS管理区域内进行试航、测速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设施,除按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
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在活动开始时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活动结束后立即向VTS中心报告,并服从VTS中心的指令。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在VTS管理区域内的船舶、设施应立即通过VHF或其它有效手段向VTS中心或主管机关其它部门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及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由引航员引航的船舶、设施,引航员必须向VTS中心报告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引航员姓名或代号。
第十四条 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绝、暂停或停止引航,应向VTS中心说明原因,并报告拟对被引船舶当时的安全作出的安排。